加强期货风险环境认识

 作者:张天明 韩正辉 刘丽红  出处:期货日报    分类:期货理论  

  一、近十年中外期货风险事件特征分析

    比较中外近十年来所发生的风险事件,不难发现,中国期货风险事件波及众多的市场主体,正常的市场结算深受影响,其风险表现多为系统性风险;而国外风险事件相对较独立,仅涉及某一具体的会员或交易商,属于非系统风险,市场正常运作没有受到影响〔这里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主要是从影响市场结算方面进行划分的,是与经济学上的系统风险或非系统风险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这些风险特征的区别多与中外期货市场发展历史长短不同、市场成熟程度不同有关。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期货发展有上百年历史,现在已经进入成熟发展阶段,不但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现货市场环境完全市场化,为期货合约设计及期货价格正常波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且以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期货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发展历史才短短十几年,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健全,现货市场环境又处于数十年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对期货市场特征规律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这些弱点使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风险事件发生难以避免,并且风险事件多演变为系统风险,影响某一具体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表现为:或者受国家政策干预和交易所出台的临时措施影响,市场加大了不可预测性;或者受到某一市场主体操纵,价格陷于非理性波动……其影响所及,一方面是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结算单位出现程度不等的结算风险,另一方面是广大投资者利益普遍受损。系统风险的特征是市场损失面扩大,危及正常的市场结算,包括交易所和多数会员的结算,使正常交易无法进行。过去在这样的风险事件发生的时候,我国各交易所多以协议平仓方式解决问题,然而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悖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精神的,而且协议平仓一般仅在大户之间进行,中小散户大多成为大户操纵市场的牺牲品。
  这样的比较分析并不等于说明,前几年国内发生的期货风险事件中没有像国外期货市场那样存在引入注目的非系统风险,即某一交易员因大量投机操作使其所属单位或公司倒闭。事实上,在国内期货市场发生的系统风险事件中,真正由经济学意义上系统风险源如经济周期或重要的政治、经济事件影响等带来的系统风险其实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期货市场历史短、没有经历过国民经济的系统风险,大部分系统风险的发生皆从非系统风险源而来,而且这些非系统风险也不是经济学意义的,纯粹来自于市场主体对价格的恶意操纵。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风险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市场价格受到严重扭曲,或者严重背离现货市场价格而波动,或者完全不根据供需关系变化而变动,这些特征都是某一市场主力蓄意违规、操纵市场的结果,不论操纵成功(如多逼空)还是操纵失败(如空逼多),都将使众多会员面临结算风险,并最终演变为交易所面临结算上的系统风险。这点可从中国期货交易所正运行中的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开发的动机和效果中得到证明。
  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系列风险事件中,也有像巴林银行、联合爱尔兰银行那样的非系统风险事件发生。因交易员无节制的交易造成其单位面临破产的不计其数;期货经纪公司不注意风险管理、允许客户透支交易,最后使自己陷入绝境的也不在少数。由于这些非系统风险从属于系统风险,为系统风险所掩盖,在当时人们的认识中,某一企业或公司面临风险事小,而交易所品种交易不能正常运作事大,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到整个市场如何避免发生系统风险上,无暇顾及或总结某一非系统风险是如何发生的。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风险多属于系统风险,这种风险又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仅仅是结算意义上的,所暴露的问题多涉及合约设计是否合理、风险管理制度是否科学有效、投资者的行为是否理性等,换句话说,风险涉及的相关主体诸多表现的不足皆是风险发生的根源,从而决定了这样的风险皆是可控制的或是不该发生的风险。通过相关主体特别是市场结算主体如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积极努力,完全可以减少这样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事实上,经过有关方面执行“扶大限小”的期货大品种政策、放开交割政策及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等,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出现的系统风险大为减少。从此开始,中国期货风险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结算上的系统风险向非系统风险转变,这个变化可以说是中国期货市场进一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现在,我国期货市场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大为减少,并不意味着期货风险不存在、风险管理工作不再重要,它只意味着风险防范的性质和方向发生了转变。现在及将来的风险防范任务主要放在非系统风险上,具体表现在:交易所主要通过执行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对会员单位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单位通过内控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手段等进行风险管理。从国外发生的巴林银行事件、联合爱尔兰事件来看,非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小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发生的系统风险,对整个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忽视。强调防范非系统风险的重要,还在于非系统风险可能演变为系统风险,而且非系统风险发生的情况更为复杂,常带有欺诈性,较为隐蔽,发生的时间较长,巴林银行事件里森犯罪时间达三年之久,大和银行事件井口俊男犯罪时间达十一年。而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有些期货经纪公司之所以倒闭,较长期间内管理疏漏是主要原因。因此,防范非系统风险是期货市场常规的风险管理工作。杜绝非系统风险发生源,意味着较大程度上减少交易所的系统风险发生源,今天这方面的工作已受到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的高度重视,成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

  二、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风险发生环境

  1.净化环境:期货市场治理整顿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出现的风险事件,让人们认识到治理期货市场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199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要求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方面对期货市场格局进行力度较大的调整,明确有限度试点的发展方向。在这个通知精神指导下,中国证监会对原来的15家试点交易所进行调整合并,形成目前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三家试点交易所组成的市场格局;期货交易品种由原来的35个消减为12个;经过年审制管理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原来的两百多家缩减为一百多家。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协同三家交易所对期货合约和交易规则进行重新修订,使之更加科学。这些举措对于减少恶性竞争造成的管理混乱现象、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成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2.期货市场法制体系建立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风险事件,一方面让诸多市场主体深受其害,另一方面也促使市场各方在必须协调风险管理工作、从市场主体上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等方面达成共识。这些共识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其后还出台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因法律法规滞后而频繁发生期货风险事件的环境。从内容上看,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是数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的历史性总结,其中也参照或吸收了国际期货市场发展规律及相关成功管理经验,体现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国期货发展的特点规律及管理上的具体要求。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是我国关于期货风险管理方面所获得的重要成就,它们规定了包括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等在内的不同主体业务职能、法律地位,为主体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指导性思想和方法。这些法律法规是各种主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期货风险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执行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的。如何执行或遵守这些法律法则,对于保障期货市场规范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内容分七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条例执行目的,防范风险是其中的重要目的之一;第二章、第三章明确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职能作用;第四章规定期货交易规则,要求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第五章明确中国期货二级行政管理模式,规定了监管与被监管的权利义务,制订了二级管理具体实施制度〔现在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形成包括期货协会在内的三级管理体系,修改后的相关办法有明确规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的重要举措〕;第六章明确规定相关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制订惩罚措施;第七章附则,对期货常用术语进行解释。
  与《条例》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基本上是上述《条例》内容的细化,突出了可操作性。其中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强调和突出了人的因素在实现条例总则规定的各项目的中的重要性,表明没有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会发挥作用,期货市场的规范稳定及持续发展也不会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办法》既是对《条例》内容的细化,又是对《条例》内容的必要补充,从而构成了中国期货相对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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