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现状分析

 作者:郭鸿 汪江  出处:期货日报    分类:期货专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的呼声逐渐高涨,这不仅是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尽快上市期货新品种已在业内外形成共识,但我国目前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制约了新品种的顺利推出,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我国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
  期货市场发展之初,商品合约曾一度达到30多种,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的精神,取消了当时23个交易品种,保留了铜、大豆和小麦等12个交易品种。该《通知》还规定,“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此可见,过去取消期货品种虽然由国务院下文,但相应地也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审批上市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现在三年多时间过去了,中国证监会并没有新批一个期货品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没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虽然中国证监会在职能上可以审批新品种上市,但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其应有的权限。
  而对期货业而言,交易品种选择的准确与否,犹如企业选择主产品,若选择不当,则前途可想而知。现在国际市场上新品种开发的竞争非常激烈,各国纷纷通过上市新品种提高本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吸引国际游资流到自己的国家,同时也使自己在国际价格的形成机制中有更大的发言权,从而使本国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从国际竞争的角度观察,我国的期货业只有在品种开发上先行,才能与国际市场接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开发新品种是发展中国期货业的当务之急
  从去年开始,国内期市交易无论从规模、资金流量上、市场参与程度上都已出现企稳转增迹象。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目前正在交易的几个品种中,其交易量、资金量相差是十分悬殊的,其中大连大豆成交最为活跃,资金比较充裕;上海期铜运行平稳,成交稳定,市场资金也比较充裕;上海期铝成交量、持仓量虽然比较稳定,但市场吸引力偏弱;郑州小麦期现联系密切,未来发展空间较大;而豆粕、天然橡胶及绿豆则交易清淡,资金流向停滞,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此外,我国期货市场目前还是一个半封闭的市场,还不能与证券市场、基金市场、外汇市场相互衔接,在黄金、白银、能源、工业品、农副产品等商品领域的期货交易还是一个空白。因此,尽快研究推出新的交易品种,是目前期货市场中最为紧迫的一个问题,也是能否进一步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特点,要推出更多的大宗产品期货合约还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我们不能因为有困难就放弃研究开发新品种的机会。其实,现在各家交易所都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尽可能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抓住最佳时机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品种。以农产品为例,要实现套期保值为我国粮食政策改革提供服务的目的,就必须先有一个相对活跃的交易环境,必须有大量的投机者作为市场的风险承担者,套保者才能实现风险转移。所以,在一个新品种推出的初期,如何引导市场参与主体进入市场是很重要的。针对目前资金匮乏与品种扩容的矛盾,除了应放宽《条例》规定的各种资金限制外,还应适时引入和发展期货基金或做市商制度,以此来吸引机构投机者的参与,从而使新品种在活跃的交易气氛中健康发展。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在大宗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合约推出之初,由于投资者主体参与不足,套保者往往是以交割来实现套保的目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一方面使资金从期货市场流向了现货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现货流向期货市场,压抑了期货价格的波动,同时也抑制了投机主体的参与。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对与期货品种相关的企业进行更深层次的宣传和引导,使其对期货市场的功能重新审视,不能只用老眼光和老的方式进行套期保值,要认识到每个商品都应该通过现货市场进行流通,而期货市场进行的则是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功能。摆正了这个关系,就可以减少因大量仓单交割给市场造成的不稳定性和资源的浪费,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就能真正得到发挥。

三、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面临着重大的职能调整,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大幅度取消各部门过多、过滥、过于复杂的行政审批手续。就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来看,在审批程序上也应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尽快完善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和上市方式,做到期货品种上市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要注意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要完善期货上市品种的审批程序和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的专业审批部门行使审批权利。根据我国的现状,应该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首先对拟上市的品种进行科学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论证,之后向主管审批部门提交拟上市品种的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应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审批部门应该注意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以投票的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设计方案。审批机构应该为常设机构,并定期召开审批会议。方案一经通过,应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定期的试运行。
  第二,逐步建立实行上市期货品种核准制。交易所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市场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出科学的标准合约,制定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合理的预测,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三,期货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理论的研究作用。在新品种开发,新品种上市论证,新品种上市可行性方面真正有效地倾听协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专门的市场理论研究机构,向广大协会会员征询意见,切实有效地反映出广大期货经纪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同时,要协调有关行业组织,积极推进新品种的上市工作,要特别做好新品种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严格协会会员的自律机制,有效地维护新品种上市交易的正常秩序和论证程序。要加强与国外同类品种,同类市场的业务合作,在理论上、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加强横向的交流和沟通。
  第四,要制定更加明确的新品种上市制度。要通过制度创新带动品种创新,通过市场创新带动管理创新。此外,还要特别注意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过于频繁、过于繁杂、过于盲目的现象,要在制度上规定交易所每年度上市品种的一定比例。与此同时,还要参照国内证券市场的模式,实行期货品种的退市机制,不能只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市场效果的检验论证工作,那些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要逐步退出,待今后市场成熟后,再另行恢复。实际上,交易品种是否具有潜力需靠市场来检验,我国期货市场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积极创新,稳妥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品种上市机制,新的期货交易品种的推出就一定会有效地促进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就一定会更有活力,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也将更为完善,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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