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纪公司的角度看期货市场

 作者:罗旭峰  出处:南华期货    分类:期货专题  

    中国的期货业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过程,目前已逐步摆脱低迷,步入发展期。这主要是得 益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期货业功能的重新认识和定位,并在政策导向上给予支持。但现阶段,笔者认为尚存在部分不足之处。 



一、市场主体认识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导致行为上的差异。 

    1、市场发展的主体力量是投机力量。现阶段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培育投机力量,培育市场。 

    任何市场的培育需要广大的散户基础群体,离开这一群体而片面强调市场的某一功能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实事求是的。期货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有大量的中小散户、中小投机者的广泛参与,没有这一市场风险偏好群体的参与,期货市场所谓的价格发现功能将不复存在。国有企业参与套保缺乏风险承担者,市场规模也不可能真正做大。 

    反观证券市场的发展,广大中小散户的积极参与功不可没。否则国有大中型企业,甚至是特大型企业上市融资,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只能是一句空话。正是因为有着数以千万计的广大中小散户投机群体的积极参与,才铸就了证券市场今日的辉煌。 

    而今的期货业发展主流指导思想中,却有一种片面思维在暗潮涌动,认为发展期货市场就是要为解决国有大中型粮企改革服务,就是要解决这些企业的套期保值问题。于是,套期保值成了期货的代名词,套保者理直气壮,“投机”二字无人敢提。所有交割库设立、交易规则制定等都倾向有利于现货商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而不顾我国现阶段市场规模过小、投机力量不足的现实。事实上,按照我国的粮改政策,每年轮库额高达600亿斤,一进一出1200亿斤,现阶段,我国期货市场的总规模却不足50亿元人民币,如不大力发展投机市场,迅速扩容,要解决这一问题,几无可能。 

    商品期货发展初期,我国应以培育投机力量、培育市场为主。在市场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积极利用市场功能,实现套保需求才是我们应积极倡导的方向。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商品期货既有商品属性,更具金融属性,金融属性更显重要。由于广泛地采取方便交割,降低交割成本的各项举措,必将使得大量现货长驱直入,从而压制投机力量的生成,限制了投机资金的介入,更直接导致了期市资金流入现货市场,使原本规模不大的期货市场雪上加霜。 

    长此以往,我国期市必将失去其“金融”的一面,而更多地表现为“商品”的一般属性。期货市场将不再具有发现价格的功能,而将亦步亦趋地成为现货市场的影子市场,或者称其为第二现货批发市场。 

    值得指出的,套期保值是一种交易行为,它是可通过对冲平仓来了结持仓部位的。现在许多人认为套保必须交割是错误的。套保者所实现的应该是期货市场的对冲平仓和现货市场的现货买卖两个过程,从而体现期市套保交易金融性的一面。 

    3、交割库的设立要有利于交易盲区的形成,有利于培养和吸引投机力量。 

    要吸引投机力量介入期货市场,必须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在此区间内多空双方依据各自的观点买卖期货合约,形成期货价格,我们称之为盲区。由于投机过度使得价格超过这一区间则会由现货买卖者自动平衡,从而形成新的期货价格。 

    盲区形成的重要依据是仓储费用、运输成本以及资金的时间成本。大量在产区设立期货交割仓库,降低交割、仓储、运输等费用,有利于生产商、现货商的套期保值,有利于期货价格趋同于现货价格,不利于盲区的形成,不利于投机力量的培养和形成,不利于期货发现价格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样也不利于期货市场本身的扩容和交易力量的形成。 

    二、期货经纪公司要成为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受到市场规模、品种规模、人才规模的限制。 

    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奋斗目标之一。由于以上所述的理由,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在目前的市场规模下无法生存。 

    交易品种是市场规模扩大的另一个关键因素。目前的12个品种是几年前由证监会根据当时的状况作出的选择,许多品种已不适应现今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却因为行政审批权的问题,迟迟未见新品种的问世。新品种偏少,空间有限是另一个制约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发展的瓶颈。 

    几年的低谷期使得许多公司都紧缩开支,压缩编制,将员工队伍控制在最低水平线上,维持一种简单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旦期货经纪公司向综合类期货公司转变,立即会遇到的问题便是人才的短缺。由于人的培养有一定的周期性,人的问题不解决,要想跻身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之列便是纸上谈兵。 

    三、维护期货合约的严肃性,不要轻易改变交易、交割有关规则。 

    所谓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合约,一经制定就不应轻易修改。 现在有一种情况,就是动辄把交易不活跃归结为合约设计上有缺陷,交易交割制度上有问题,动不动就进行修改。却不知任何修改都会打破行情的动态发展平衡,都会导致游戏规则发生改变后多空利益的重新分配。其实交易者所交易的已不是原来的合约,而是修改后的新合约。 

    这种修改,会对买卖双方产生巨大影响,尤其会使其中一方蒙受巨大损失。所以,这种调整本身就有违期货市场的“三公”原则。其实,标准化合约即使有缺陷,也是标准的,是不容轻易修改的。 

    四、给政府监管部门的几点建议。 

    1、严格规范法规制度,杜绝告状。 

    中国期货市场有一奇特的文化现象,就是告状。凡告状者都是某期货品种交易中的亏损一方。告状者又大都具有通过一定的行政关系递呈“状纸”的能力。于是就出现了行政干预市场,市场原有运行节奏被打乱,市场价格被扭曲,品种交易持仓兴趣骤减,交易者纷纷离场等情况。 

    然后,就又有了新的品种、新的行情、新的告状者,周而复始。为什么不能杜绝这种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恶性循环呢? 

    笔者的建议是,严格法规制度,让市场自己作决定,杜绝告状,还期货市场一块晴朗的天空。 

    2、简政放权,允许市场根据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百花齐放,不宜统得过死。 

    3、引进香港、新加坡的期货监管人才,提前和国际接轨,为中国加入WTO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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