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角度论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缺陷

 作者:期货日报  出处:顾忠国 方正律     分类:期货专题  

    经济社会的每一次制度变革或创新,都有人为推动的因素,都有其赖以依存的内在规律,往往存在着某些不足或缺陷。建立健全新的制度,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期货市场也不例外。 



一、引入期货市场是一种制度创新 



   何为制度创新,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和加尔布雷为代表建立的创新理论和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创新是指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合引入生产体系,把现存的技术革新引入经济组织,而形成的新的生产能力。美国经济学家兰斯-戴维斯和道格拉斯-诺尔斯更具体地解释为:为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而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使其转为一种新创的组织形成或经营管理的形式。 



    期货市场是一个标准化合约的集中交易场所,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集中了大量的买者和卖者,极大地减少了现货市场上交易的盲目性,降低了现货市场交易的总成本。期货市场所特有的回避风险和价格发现的功能,使得人们可以利用该市场来提高管理社会济济活动的能力,从总体上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按照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的“生产四要素论”(即劳动、土地、资本、管理),期货业属于管理的范畴,是社会生产力组成部分。因此,引入期货市场是一种制度创新。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体现,我国的粮食、基础性生产资料等价格开始出现暴涨暴跌,给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巨大风险和损失,现货市场却无能为力。结果,由政府推动引入了期货市场。在中国引入这样一个避险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一个制度创新。十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从无到有,从相对滞后到较为完善。十年的实践我们悟出了一个真理:制度创新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生命线。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的法规体系,即《条例》、四个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章程及交易规则。 


二、现阶段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分析 



    由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建立时间不长,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已成为我们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关键。《条例》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主要法规,由于其产生于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后国家严厉整治的背景下,试行中的许多限制性规定过于严厉。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是完全必要的,但从目前“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战略高度来看,《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某些条文甚至限制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 

    1、关于市场功能的发挥问题 

期货市场具有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这两大功能的发挥,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但现行的《条例》在诸多方面制约了功能的发挥。 



    《条例》第48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套期保值业务。根据经济学的理性公理,作为“经济人”的市场投资者,必然会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不论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只要运作规范,追求投资最大收益的企业行为(投资或投机)都是一种市场行为。以前,在企业管理不科学、银行信贷缺乏风险评估、市场运作不规范的情形下,这项规定具有针对性。这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的完善,国企外部监督机制得到加强,《条例》应从政策上鼓励具备现代企业制度、内控机制完善的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并允许其适度参与期货投机交易,放宽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业务的限制。 



    《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通过近年来期货经纪公司清理整顿,期货经纪公司的股权结构明显改善,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对于部分资信状况好、管理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条例》应允许其从事自营业务。参照证券市场的模式,将国内期货经纪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大类。允许国内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控股或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综合类公司力争通过几年时间发展壮大为具有期货投资理财能力、期货投资经纪顾问和期货投资保值等职能的期货类投资银行,放宽对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的限制。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不得使用银行保函、银行存单、国库券代管凭证等折抵保证金。众所周知,资金是期货市场的“血液”,没有足够的资金,市场就没有足够的流通性,市场的功能就难以发挥。目前沉淀于期货市场资金非常有限,拓宽资金流入渠道,减少各种入市资金的限制,已成为市场人士的共识。适当放宽期货市场资金的来源限制,首先要放开期货标准仓单的银行质押业务;其次是银行保函、银行存单、国库券代管凭证等可折抵保证金;再次是应允许银行信贷资金适度进入期货市场;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股票质押资金用于期货交易,甚至引入期货投资基金。 

    2、关于交易所的产权问题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组合形式是影响企业制度的本质。产权的基本内涵包含了使用权、决策权、让渡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是涵盖一组权利的整体。谁拥有产权,谁就拥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产权经济学家科斯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即若交易成本为零,就没有必要选择各种企业的组织安排,若交易成本不为零,企业的组织安排对配置的效率意义重大。 



    国外期货交易所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交易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财产归股东所有,股东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归会员;会员制交易所是指由交易所会员共同出资兴建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归会员所有。国外两种组织形式的期货交易所产权关系相当明确。 



    我国《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根据前面论述,以上两条都没有明确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到底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交易所的财产既不是会员的,也不是交易所的,是无主财产,交易所财产的终极所有者含糊不清。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继续按照以往的做法,实行会员制改造。因此,交易所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交易所与会员的责权关系无法明确。此乃我国期货市场试点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3、关于交易所高层的人事任免制度问题 

    卡森把企业家定义为专门就稀缺资源的配置作出判断性决策的人。按照产权理论,资产的所有者让渡他们的实物资产或货币资产,聘请企业家管理,旨在获得比自己使用时能获得的更大的收益。资产所有者对企业家有选择权。 



    因此,严格来讲,真正由会员认购注册资本的会员制交易所,交易所的领导班子应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当前交易所领导的任免仍由证监会决定。各会员的选举权和表决权形同虚设。这样,会员制交易所似被置于政府部门的直接管治之下,其行为的决策基点必然受到行政的制约。在新的形势下,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运动员转变成裁判员,由直接参与转向间接监管,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的过渡。因此,关于交易所高层的人事聘任制度也应更多地体现会员的意志。 



    笔者认为,合理的办法是采用国外较成熟的做法。即由证监会规定交易所领导的任职资格和标准,据此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证监会备案,证监会可保留对人选的否决权。否则,会有悖于交易所改制的本意。 



    4、关于上市合约的制度性风险 

    《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当经证监会批准。目前,试点的期货合约非常有限,上市的品种仅有大豆、小麦、铜、铝、天胶、豆粕,且大部分品种流动性不强,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品种结构也过于单一。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价格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深远的今天,期货市场却缺少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这使得期货市场功能难以有所突破,上市品种的限制已经造成了国内相关企业的制度性价格风险。因此,开发上市新品种已成为发展期货市场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铜、铝等商品的国内外差价及未来的进口数量,可粗略计算出国内铜、铝市场的价格风险规模。以1999年6月23日SHFE9月期货合约结算价为例,铜为14990元/吨,铝为13840元/吨,同时LME3个月的期货价按当日汇率折算为铜12285元/吨,铝11366元/吨,差价分别为铜2705元/吨,铝2474元/吨。当年1至5月,中国已进口铜、铜材130万吨,铝、铝材135万吨。按此比例估计2000年将进口铜、铜材310万吨,铝、铝材320万吨,其价格风险规模是铜84亿元,铝80亿元,合计达164亿元。这样大的价格风险对现货市场的冲击是不可小视的。面对这样大的价格风险,现货市场没有避险机制,只能通过期货市场来实现避险。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相关生产、销售或流通其他基础性资源(能源、粮食、钢材等)的企业其潜在的经营风险有多大。期货上市品种的限制已经不可估量地造成了国内相关企业的制度性价格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应尽快放宽上市品种的试点范围,恢复暂停的能源、粮食、钢材等品种的期货交易;同时,进一步改善上市品种的结构,如推出贵金属期货、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利率期货,研究开发期货期权等。 



    目前,“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已写入“十五”计划纲要,我国的期货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政策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制度供给的变化。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为期货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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