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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妹妹的期货经历系列之二十五

 

 

后我的午饭由营业部负责。

我跟营业部老总交谈时,却接到了小高打来的电话,他说老反现在他事务所里,要我过去一下。我赶到律师事务所果然见老反正拿着好多材料,一份一份地让小高看。看小高的表情似乎不大高兴,见我去他也仅仅点个头,他对我和老反说,这样的案子他不接受委托,一下子把我们都弄椤啦,那天晚上说的好好的怎么又不管啦。我一看快五点了,赶忙说那就不打挠你啦,但示眼色要他离开办公室出去说,老反一看没人管啦就差一下子瘫在地上啦。我拉着老反出来后,随后不久小高也出来啦。我们找个了清静的小饭馆开始谈起来了,我问小高为啥又不管啦!

小高说我,不是不让收代理费吗,看在阿姐的份上可以免费为人民服务,可老反这样大张旗鼓地来所里找他,大家都知道他接了个委托案子,所里要收管理费该谁出呀,他刚才在所里那样讲是给在场的所里人看的。听小高这么一讲,我和老反都大松了一口气。小高说老反弄的材料他看过啦,他认为老反心眼多,竟然把刑警大队长给二中队下达的开展侦察的手令都给复印回来啦。我问小高下步怎样进行,小高说老反根本不需要辩护律师,老反一个人去法庭就足够啦。小高对老反说,不是三十号开庭吗,应诉答辩状一定要拖到二十九日下午法院下班前再送去。

小高交待老反,答辩状最后加上一句话,建议审判长和法庭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依法追究原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我一看小高要把事闹大,忙问把握多大?小高说了以下情况:1、被告曾与原告有经济关系来往,几年前向原告借钱,当时被告讲明是搞期货用的,原告大力支持,并说这些钱盈利百分之五十归原告,这是一种合伙行为,不存在谁欠谁的问题,而且原告违犯国家公务人员不准从事证券期货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2、被告虽曾向原告打有借条,但借条所签日期是五年以前,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庭立案不当,3、原告为莫须有的讨债名义,纠集黑社会性质人员将被告绑架到滑县某农村,将被告毒打致伤,已构成敲诈勒索罪,4、原告身为干警,不会不懂法律,可竟然敢欺骗法庭,企图借助法律致被告于死地,这是藐视法庭的无法无天的新的犯罪行为。

我问小高这么办能办成吗?小高说我们有理的事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根据法律规定的刑事大于先于民事的原则,法庭一旦发现案中套案,且背后是重大隐情刑事案件,必然先行停止民事部份审理,待刑事案查清后再说民事案。我又问应诉答辩状为什么最后时间送去,为什么老反一个人就行。小高说对方是按民事案官司打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应当给对方过多时间反应,一般应诉状对方律师是能及时看到的。让老反一个上台显示有理不在乎有无辩护人,只要老反真正显示出一个弱者形象也是有用的。

对于小高,我这会算是服啦。这真是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实例法律课。好,三十号开庭我一定去看这精彩的故事。老反更是十分感激小高,看那样子就差下跪啦。小高反说不需要他感谢,要感谢就感谢阿姐我。接下来小高问起我工作室和炒期货情况,这也引起了老反的注意,老反说我自己炒期货为啥还委托他这个不称职的经纪人,我说你先打官司吧,以后我会告诉你的。当天晚上我很想跟玉姐和她丈夫打个电话,说说我知道老反这边的应诉情况,但又觉得大妥,那我不成了两边说闲话的人啦。

29日在工作室见到玉姐时,我几次张口都忍了回去,到下午快收市时我对玉姐说,听说老反的案明天开庭,咱们去旁听吧。玉姐答应后,红妹说他也去。所以工作室我只能托武厂长代管一天啦。30号早九点,我仨准时来到法庭门口,玉姐的丈夫一看我仨,就满脸不高兴,问我们来这凑啥热闹,我说被告是我的经纪人,来看看官司怎么打,万一小妹哪天被姐夫审判,先来熟悉一个过程。我们进去后,见旁听人不少,可都坐在左边,右边就坐了一个小高。小高招呼我们过去,说右边那些一二十个全是债主,但没参与此次诉讼。原告方位上只有两个律师,原告本人竟然没来。

    小高说可能是原告律师昨晚临时看过应诉答辩状后,感觉原告本人有些问题不好回答,但一下子又无法让法庭延期再审或者撤诉,故全权委托律师啦。被告方就坐着老反一人。九点二十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念了法庭纪律,然后请原告方先陈述。没想到老反先向审判长举手要求提个问题,经审判长同意后,老反说清问原告方律师,原告为什么不到场。原告律师说他们是全权委托,老反说有些情况原告本人恐怕连你们律师也隐瞒了,他提的问题你俩能全部回答了吗,你们的回答是不是全部是原告本人责任?这几句话一下子把对方弄得接不住话题,小高在下边连连小声说好好好,像个搞期货见过世面的人。

接着,原告方律师向审判长出示了19983月被告老反给原告本人打的原始借条,审判长看过后指令法警转给老反,让老反确认一下这张借据,老反看过后把借条还给法庭。下边老反的精彩辩诉,令在场的小高律师也不得不佩服,认为他在台上也不会答辩的这样好,使得旁听席一阵接一阵的骚动,两位原告律师和法庭官员全都认认真真地听着老反一直到十二点多还在进行辩诉。老反首先对审判长说,这张借条确实是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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